青海省出新政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导读: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据了解,此次我省在以往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增加对象后的救助……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据了解,此次我省在以往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增加对象后的救助范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并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
新政进一步调整了参保缴费资助标准。调整后,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完善门诊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同时,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两万元。
此外,我省还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来源:海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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