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
导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自9月10日起实施。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自9月10日起实施。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一般救助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财产情况符合当地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具体包括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个人及其家庭(供养机构)或责任方切实无力支付的自付医疗费用。
救助方式
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
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A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补助。费用段分别按大病保险起付线的15%(含)以下、15%~40%(含)、40%~大病保险起付线(含)划分,补助比例由低段到高段逐段递增。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B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者,实行半年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逐步取消定点药店购药,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本意见下发后,不再新增和续签定点药店,定点药店要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取消。
C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补助。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不低于70%;第三类救助对象补助比例不低于30%;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设起助线,起助线及补助办法、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D 特殊疾病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费用补助。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具体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发布,省级发布基本病种。
现确定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补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
E 大病门诊救助
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按救助对象类别设定:重点救助对象不低于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不低于1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几种特殊情形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其救助身份因申请时弄虚作假而被取消的,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随之取消。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次住院按低保对象身份办理。
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资格的,当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类别标准(含封顶线)办理。
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办理。
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报销比例的,实行单次办理,救助比例按正常救助比例50%执行,救助额列入本人当年度累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其总医疗费用的50%计算。
大病保险报销票据无法区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按住院处理。
结余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
医疗救助资金重点用于参保参合补贴和重点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
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年末累计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超过15%的,要在下年度1月末前,使用超出部分对医疗负担较重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其自付医疗费用额度,按比例给予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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